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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学校章程
    信息来源:赣州育才  ‖  发稿作者:管理员   ‖  发布时间:2017年10月13日  ‖  查看4037次  ‖  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江西赣州育才技工学校

     赣州市育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
    章       程

     

    第一章   

    第一条 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实施依法治校,维护举办者、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    第二条  学校的名称:江西赣州育才技工学校

    赣州市育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
    第三条  学校的性质:民办学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,学制三年。

    第四条  学校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社会培养各层次各专业技术人才。

    校训:爱校  自信  合作  发展

    校风:文明  奋进  求实  创新

    教风:教书育人,润物无声  

    学校的办学目标:教会学生一定的知识和技能,同时向年轻一代传授科学的价值观、人生观、世界观以及培养其自强自立、开拓创新、拼搏进取的精神。  

    学校的育人目标:以人为本,以德为魂,以勤为径,以创为先,使学生学会求知,学会合作,学会做人,学会生存。


    校徽: 

    第五条  学校为非营利性。

    第二章  学校的设立

    第六条  学校由自然人余力独资举办,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2.6亿元,出资方式:(①现金:220万元;②实物:约3200万元、③房地产:地产约30亩(按赣州市征地补偿价格约5.447万元/亩),房产约41343m2(按2013年中航城房产价格约1万元/m2),时折合约4297.71万元)。

    第七条  学校的办学范围:招收具有初、高中或同等学历者、退伍军人等。

        学校的办学规模:教职工人数160人,在校人数3000人,开设计算机应用、电子技术、学前教育、“三校生”对口高考、模具数控、电子商务、烹饪、旅游与酒店管理、汽车电子等专业。

        学校的办学形式:全日三年制学历教育。

    第八条  学校经市教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,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。学校成立后,已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。

   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赣州市教育局)和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。

    第三章  学校的管理体制

    第九条  学校设立董事会至少由 5 名董事组成。

    董事任期3年,任期届满可以连任。董事离职(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)其身份自然解除。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提名推选,举办者任董事长,以后的董事按照本章程推选。

    第十条 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聘任和解聘校长;  

    (二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
    (三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    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决算,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

    (五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    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、终止;

   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一条 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:

    (一)董事长认为必要时;

    (二)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。

    第十二条  召开董事会会议,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、时间、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。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。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
    第十三条 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。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,讨论一般事项时,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。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

    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    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
    (三)制订学校发展规划;

    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,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

    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、终止。

    第十四条 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,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

    第十五条 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(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,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),除第一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指定外,第二届起,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。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。

    第十六条 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;

    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
    (三)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,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;

    (四)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  (五)经董事长授权,副董事长可代行董事长之职、权。

    第十七条  学校设校长,校长的任职,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;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,经董事长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。 

    第十八条 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;

    (一)执行董事会决定;

    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;

    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    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    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
    (六)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;

    (七)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
    第十九条 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,以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,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  第二十条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

   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,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。

   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,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。

    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 学校按上级要求设立党的组织,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,并领导全校党、政、工、团建设。指导办学方向的政策落实;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

    第四章  教师和职工

    第二十二条 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,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
   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。

   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
   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
   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、晋升工资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
   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   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。

    第五章   

    第二十六条 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,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
    对招收的学生,根据其类别、修业年限、学业成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。

    第二十七条 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,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。

    第二十八条 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
    对违反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,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,予以处分。

   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,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    第六章  教育教学管理

    第二十九条 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
    第三十条 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,完成教学计划,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。

    第三十一条 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实行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努力提高办学效益。

    第三十二条 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
    第三十三条 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能力培养。

    第三十四条 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;接受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
    第三十五条 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。

    第三十六条 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。

    第七章  学校财产、财务管理

    第三十七条 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
    第三十八条  学校的经费来源:

    (一)举办者出资;

    (二)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;

    (三)借贷;

    (四)接受政府的资助;

    (五)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赞助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三十九条 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

    第四十条 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,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;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,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。

    第四十一条 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发展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    第四十二条 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,结余资金用作下一年度学校办学周转,或全额提取至学校发展基金。

    第四十三条 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。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。

    第四十四条 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、校长时,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
    第八章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

    第四十五条 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    学校改变名称、层次、类别、校长,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,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;变更其他事项,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    第四十六条  学校的合并、分立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    第四十七条 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    (一)办学期限届满,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;

    (二)因管理不善等原因,无法实现办学目的,经举办者提出,董事会通过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

    (三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    (四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    第四十八条  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
    第四十九条  学校终止时,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:

    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    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    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
   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,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,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

    第五十条  学校终止后,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。

    第九章   

    第五十一条  本章程已经学校董事会于2016109日表决通过,即日起实施。

    第五十二条  修改本章程,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,报审批机关、登记机关备案。


    附件1

    一、江西赣州育才技工学校  赣州市育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

    董事会全体董事名单:

         余力、余骏、彭艳丽、余日升、黄运文、王光平、余有胜

    二、董事签名:

    1.董事长签名:

    2.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事签名:

    3.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事签名:

    4.其他董事签名:

     

     


   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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